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限公司建国支行与被告蔡*、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限公司建国支行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蔡*、李*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1670777.45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现原告提供北京**限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限公司建国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蔡*、李*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一百六十七万零七百七十七元四角五分,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