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农村**司河北镇支行与佟**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农村**司河北镇支行申请执行北京久长远矿山机械经销部、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2)房民初字第1128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久长远矿山机械经销部、佟**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北京农村**司河北镇支行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久长远矿山机械经销部、佟**暂无履行能力。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房民初字第11280号调解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