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五矿**限公司与北京中**发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发有限公司、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房民初字第08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房民初字第08482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