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中**口银行因与被申请人乐山乐电**责任公司、保定天**有限公司、乐山**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中**口银行申请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保定天**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解冻金额为×××万元,划拨给中**口银行;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保定天**有限公司位于保定市江城市318号×××共11处房产、位于保定市天威西路天威西侧、防洪堤东的土地及相应使用权(证号×××)的查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保定天威**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解冻金额为×××万元,划拨给中**口银行;解除对保定天**有限公司位于保定市江城市318号×××共11处房产、位于保定市天威西路天威西侧、防洪堤东的土地及相应使用权(证号×××)的查封。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