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农村**司青龙湖支行与被告程**、李*、丁志于、张*、张**、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农村**司青龙湖支行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李*、丁志于、张*、张**、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北京农**有限公司青龙湖支行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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