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伊*初字第31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李*申请执行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标的31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银行、车管、土地、房产等部门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得有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伊*初字第3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