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和平支行与被告张*、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平安**津和平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1元,减半收取2325.5元,由原告平安银**平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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