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平安银行**和平支行与崔**、崔**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和平支行与被告崔**、岳**、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平安**津和平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1元,减半收取1275.5元,由原告平安银**平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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