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刘**、天津市**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刘**、天津市**有限公司、天津瑞**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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