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津河北支行与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中国工商**津河北支行与被执行人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438803.74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438803.74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北民初字第28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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