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行**红桥支行与张**、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红桥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刘**、郭*、王**、王**、天津**有限公司、中*(天津**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4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红桥支行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应履行偿还截至2014年8月6日的借款本金2138455.04元、罚息83797.12元,共计2222252.16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7日至本案之债实际清结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和负担律师代理费4444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49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刘**、郭*、王**、王**、天津**有限公司、中*(天津**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

经查询金融机构,已冻结被执行人王**、林惠名下少量银行存款;经查询房地产管理部门,刘**名下北京市朝阳区XXX号房屋,福建省福安市城南街道xxx号房屋已被查封;其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张**等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4)红民初字第4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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