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津红桥支行与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津红桥支行诉被执行人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4)红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津红桥支行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津红桥支行借款本金809398.68元及利息37716.90元(截止至2014年1月17日),合计847115.58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18日起至本案之债实际清结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偿还律师代理费3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135.5元。

本院认为

经执行,被执行人张**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4)红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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