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津红桥支行与被告付德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津红桥支行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津红桥支行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津红桥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28元,减半收取5564元,由原告中国**津红桥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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