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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红桥支行与付德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津红桥支行与被告付德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津红桥支行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津红桥支行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津红桥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28元,减半收取5564元,由原告中国**津红桥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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