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津红桥支行与张**、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津红桥支行诉被执行人张**、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红民初字第281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津红桥支行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王*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津红桥支行借款逾期本金745118.92元、利息30422.07元及罚息、复利,偿还代理费31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777.5元。

本院认为

经执行,被执行人张**、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王*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3)红民初字第28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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