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津红桥支行与被执行人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红桥支行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应履行偿还截至2014年11月6日借款本金46382.22元、利息201.21元、罚息0.42元及支付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本案之债实际清结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52元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名下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红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