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津红桥支行与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津红桥支行与被执行人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红桥支行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应履行偿还截至2014年11月6日借款本金46382.22元、利息201.21元、罚息0.42元及支付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本案之债实际清结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52元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名下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红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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