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来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农村商**海台头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天津农村商**海王口支行与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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