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农村商**坻黄庄支行与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坻黄庄支行与被执行人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27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16894.51元并支付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15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1889元,被执行人交纳执行费153元,余款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提交了书面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44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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