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司宝坻中心支行诉被告王**、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农村**司宝坻中心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元,已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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