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汪清县支行与汪清县鸡冠乡张家店村村委会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汪清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汪清县鸡冠乡张家店村村委会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的(2012)汪**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汪清县支行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汪清县鸡冠乡张家店村村委会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汪清县支行同意登记备案,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汪清县支行仍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汪清县鸡冠乡张家店村村委会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汪**补字第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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