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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太东民、南京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太东民、南京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22日作出的(2008)和头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7711.33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太东民所有的位于和龙市头道镇长仁路,房权证号为:00001718,丘(地)号为1-1/4-1,建筑面积为252.01平方米的房屋进行评估,其评估价格为212900元,并由吉林**有限公司进行了拍卖,最终无人竞买以136256元的价格流拍。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以流拍价136256元进行变卖,最终仍无人竞买,经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将该房屋以136256元的价格以物抵债。现因被执行人太东民、南京顺现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将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08)和头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二、保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剩余债权申请执行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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