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亮兵分社与被执行人金**、韩**、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安*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亮兵分社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41487.02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韩**银行存款1633元,扣除申请执行费50元,余款1583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金**、韩**、徐**尚欠39904.02元。因被执行人金**还因其他案件工资被执行,韩**、徐**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金**、韩**、徐**的财产,本院又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金**、韩**、徐**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安图县人民法院(2014)安*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亮兵分社再申请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