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白山支行诉被告郑**、郑**、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长白山支行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白山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9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长白山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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