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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与武群传、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诉被告武**、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两江信用社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3元,减半收取2227元,由原告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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