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诉被告武**、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两江信用社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3元,减半收取2227元,由原告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