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安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殷**、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安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安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吉林**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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