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联社与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联社于2015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某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六日
原告**岭支行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某、董某某、隋某某、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岭支行与被告王某某、董某某、隋某某、徐某某、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某联社诉被告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某联社诉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某联社诉被告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某联社诉被告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中国邮政**司长岭县支行与被告李**、王**、王**、李*乙、于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某联社与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某联社与被告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阚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