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联社与被告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联社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某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16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原告某联社诉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某联社诉被告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中国邮政**司长岭县支行与被告李**、王**、王**、李*乙、于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某联社与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阚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苏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