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前民初字第319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李**拒不给付欠款。经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李**拘留15天,被执行人李**主动改正错误将欠款全部还清。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李**承担。至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告之
执行员王*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原告**岭支行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某、董某某、隋某某、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岭支行与被告王某某、董某某、隋某某、徐某某、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某联社诉被告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某联社诉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某联社诉被告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某联社诉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某联社诉被告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中国邮政**司长岭县支行与被告李**、王**、王**、李*乙、于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某联社与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某联社与被告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