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2日作出(2010)长民初字第384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5000元并按合同约定给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8日撤消了对该案的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长岭县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3848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5000元的义务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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