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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魏某某、宫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魏某某、宫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公证处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吉长证初字第1007号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738220元及利息(该利息按[(2013)]吉**第151号公证书]公证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息方式计算),截止2015年8月27日止,利息为3320元,以及盛情执行人为实现抵押权支付的费用,申请执行人对经过公证的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有有限受偿权。

本院认为

该公证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1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公证所确定的给付欠款及利息共计78194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0日撤销了对该案的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长**证处(2015)吉长证字第1007号公证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38220元及利息的给付义务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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