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扶余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聂**、刘**、周**、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扶余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聂**、刘**、周**、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二、被告聂**、刘**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0595.89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利息;三、被告周**、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元,由被告聂**、刘**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听证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案件受理费157元、执行申请费200元已由被执行人聂**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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