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闫**、武*、王**、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四商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闫**、武*、王**、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第15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符合立案条件时可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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