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哈尔滨**司阿城支行与李**、何**、何**、刘*、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河商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哈尔滨**司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何**、何**、刘*、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第11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的,不再交纳申请执行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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