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河商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哈尔滨**司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何**、何**、刘*、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第11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的,不再交纳申请执行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