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三商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李*、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阿**第69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另行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