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哈尔滨**司阿城支行与李*、尹**、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河商初字3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2日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哈**司阿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尹**、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第11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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