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河商初字4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2日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哈**司阿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白**、白**、佟**、包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第11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