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河商初字5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7日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河商初字5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