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3)阿商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孙*、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孙*、李**有工资并在扣划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第41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中国邮政储**滨市阿城区支行与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邮**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与井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哈**银行与李**等5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哈**银行与刘**、刘**、刘**、刘**、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哈尔滨**司阿城支行与项*等5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吉林汪清**有限公司与施**、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民二167号判决书
吉林汪清**有限公司与施合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汪清**有限公司与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张**、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