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汪清**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汪清**有限公司与2015年4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汪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吉林**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吉林汪清**有限公司与施**、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民二167号判决书
吉林汪清**有限公司与施合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邮政储**滨市阿城区支行与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孙*、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汪清县**有限公司与孙**、顾佰有、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汪清县**有限公司与孙**、邵**、初智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行有限公司与宁桂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汪清**有限公司与魏**、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汪清**有限公司与魏长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