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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濮阳人民路支行诉被告刘**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濮阳人民路支行诉被告刘**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的信息,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书面通知,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和明确信息,本院无法核实被告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明确信息,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阳人民路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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