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诉被告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任审判,于2014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故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继续审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与被告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刘**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用卡中心与被告姚**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招商银**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赵**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行股**自治区分行与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工**限公司东莞厚街珊瑚路支行与杨**借记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