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诉被告张**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任审判,于2014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故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继续审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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