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玲诉被告中国农**限公司广州**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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