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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绿都**业管理中心与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绿都尚科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绿都物业中心)与被告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都物业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曹*,被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绿都物业中心诉称:北京绿都尚科**公司于2009年8月20日通过招投标获得北京市昌平区XXX号院的物业管理权,并委托原告全权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原被告于2011年3月27日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服务费标准为1.90元每建筑平米每月,每年交纳一次,于上期的最后一个月内交付,如逾期未付,被告应承担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自2012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5553元一直未付。故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5553元,违约金5553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徐*天辩称:我与原告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原告方未履行部分协议内容,所以我未交纳物业费。1、纱窗、空调架墙面长期不修复。我的房屋入住时,物业逐户登记房屋问题,并签订了房屋验收表,我家房屋的问题是,阳台和主卧全部纱窗破损、阳台窗外空调架墙体连接处墙面有2个大坑,空调架根部钢材直接暴露在外。2014年6月5日原告来维修墙体,但仅是将大坑糊上进行遮掩。空调架周围的危险一直存在,我们要求物业出示一份关于空调架致损与我方无关的责任认定的证明,原告拒绝提供。2、试暖漏水,维修施工影响出行。2011年11月暖气试水,9层和10层楼道均出现不同程度漏水。903室和我家北面的墙壁全被洇湿,物业维修时凿开了一个坑,近一个月维修工程结束后仍未填补,两个多月来给我们出行带来不便。当时物业承诺分别补偿两个受影响的住户一千多元,但至今未给付。3、扫雪不及时导致我母亲受伤。4、车辆被刮伤原告不提供监控。2014年6月我家车辆在小区规划的停车位上被刮了一个坑,距停车位5米处有一个摄像头,无遮挡,但物业一直不提供监控。对此我们要求物业赔偿一千元。5、小区一直没有消防通道。小区规划时,院南北有两个大门,但一直只通一个门,并只有一条车道用于形式。故此,我拒绝交纳物业费,同时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修车费等共计13200元,并尽快就空调架墙面修复、视频监控系统改进和消防通道改进拟定施工方案,并开具情况说明,明确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北京市昌平区XXX号院X号楼X单元XXX号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78.31平方米。原告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该小区的收费项目包括物业费1.90元每建筑平米每月,生活垃圾清运费30元每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6元每户。物业费交纳办法为预付方式。经核实,被告徐*天未交纳2012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553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提交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照片、诊断证明书、房屋验收表、小区项目概述图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原告为被告房屋所在的小区提供的服务,被告作为业主亦实际享受到了原告提供的服务,被告理应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被告主张的房屋质量问题、暖气漏水、车辆被刮、母亲受伤及与此相关的损害赔偿,系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案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给付原告北京绿都尚科科**管理中心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至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的物业服务费共计五千五百五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北京绿都尚科科**管理中心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十九元,由原告北京绿都尚科科**管理中心负担十九元,已交纳,由被告徐**负担二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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