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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绿都尚科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绿都物业中心)与被告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都物业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曹*,被告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绿都物业中心诉称:北京绿都尚科**公司于2007年6月7日通过招投标获得北京市昌平区XXX小区物业管理权,并委托原告全权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原被告于2007年9月28日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服务费每年交纳一次,于上期的最后一个月内交付,如逾期未付,被告应承担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自2011年9月28日至2014年9月27日的物业服务费5571元一直未付。故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9月28日至2014年9月27日的物业服务费5571元,违约金557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侯**辩称:一、2007年9月28日我收到X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钥匙,由厂负责人带领本人看房后说,没有问题就签字就接收房屋,我当时就发现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并且提出来,物业已给登记,之后没有得到厂方的任何答复,厂方也没有出示房屋验收合格证,我看了许多家的房屋都有同样的问题,厂领导说先装修,后续有问题及时给维修。在装修时我就发现墙体有裂缝,在入住一年后南卧室和客厅西墙都出现大裂缝,客厅屋顶由南到北出现一条通缝。在装修前所有门口都是变形的,出现不应该有的斜度。房屋室内高度也不符,住宅使用说明上高度为三层2.9米,实际使用高度为2.6米,请问这样的质量能否验收合格?当时给钥匙的时候为什么没有房屋验收合格证?二、入住后的冬天室内温度未达到国家供暖规定的标准,冬天在室内要穿棉衣棉鞋。找物业多次,四年都不给解决,总是推托,后来我找了供暖公司的工作人员来测量温度,室内温度确实未达到国家标准,供暖公司人员将测量温度记录下来,并且签字确认。是由于一二楼是底商冬天没有供暖因此三楼地面是凉地,所以室内温度达不到,四年受冻导致得了老寒腿,是物业的原因造成的房屋温度达不到标准,物业应该负全责并赔偿。三、物业领导带领职工外出旅游,采摘樱桃,物业的经济来源是否为物业费?物业费只能为业主服务,带职工旅游的费用由何而来?我们业主有权知道物业费的去向。四、本小区院内没有绿地与休闲场所,同一个小区,为何两种待遇,南院小区有,北院小区就没有?物业费都用在何处?五、本小区楼房的建筑工艺流程是否存在?六、楼房验收合格证是什么时间批下来的?为何业主从未见过?请出示楼房验收合格证,日期为何时?七、现**砂石厂与绿都尚科物业属于同一个单位,同一负责人,物业费与取暖费并不是一项费用,由于物业费的原因,我的三年取暖费绿都尚科物业都不给我报销,请问物业有什么根据不给我报取暖费?报销取暖费是国家规定的,你物业有没有权利不给我报销取暖费?八、住宅质量保证书里己经写明龙**石厂与北京绿都**业管理中心做了交接验收工作,并保证如有维修问题,土建在上报三日内予以维修,我已经上报七年零一个月,而且多次找各位领导,至今未给我维修,物业违约在先,没有履行他的责任和义务,故不同意由我赔偿违约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北京市昌平区XXX小区X号楼X层X单元XXX号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97.95平方米。原告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2007年9月28日,原、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1.58元每建筑平米每月。被告侯**未交纳2011年9月28日至2014年9月27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571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被告提交的暖气费发票、测温记录、住房质量保证书、照片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原告为被告房屋所在的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业主亦实际享受到了原告提供的服务,被告理应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被告以其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及供暖热,拒绝交纳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可就该问题向相关责任单位另行主张。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侯**给付原告北京绿都尚科科**管理中心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七日的物业费五千五百七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北京绿都尚科科**管理中心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十九元,由原告北京绿都尚科科**管理中心负担十九元,已交纳;由被告侯**负担二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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