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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绿都尚科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绿都物业中心)与被告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都物业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曹*,被告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绿都物业中心诉称:北京绿都尚科**公司于2007年6月7日通过招投标获得北京市昌平区XXX小区的物业管理权,并委托原告全权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原被告于2007年11月14日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服务费标准为1.58元每建筑平米每月,每年交纳一次,于上期的最后一个月内交付,如逾期未付,被告应承担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自2011年11月14日至2014年11月13日的物业服务费7887元一直未付。故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11月14日至2014年11月13日的物业服务费7887元,违约金7887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左**辩称:首先,被告2008年4月入住该房屋,2008年7月下雨房屋被泡,向物业公司反映后,物业公司修理一两次,修理过后厨房一直漏,之后找到漏雨点后修理后不漏了。卧室返潮致墙皮掉落严重,反映到物业后,有人来现场照相后没有进行相关处理,因为公共部位有问题才导致我的房屋漏水,所以后来我不愿意交物业费了。第二,我购买的新轿车不到一个月,几乎不动在院子里停着,发现前保险杠被剐蹭,当时有一个监控摄像头正好对着我的车位,我要求物业提供监控录像,物业说监控坏了。第三,保安执勤期间睡觉。我愿意交物业费,但是需要物业公司先赔偿我损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北京市昌平区XXX院X号楼XX层X单元XXX室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38.71平方米。原告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该房屋于2011年1月18日登记在被告左**名下,之前房主为左**之母杜**。该小区的物业费收费标准为1.58元每建筑平米每月。庭审中,原告提交了由张**代签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左**对该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经核实,被告左**未交纳2011年11月14日至2014年11月13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887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提交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屋买卖情况说明、照片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左**虽不认可其与原告绿都物业中心之间签订签订有物业服务协议,但原告为被告房屋所在的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业主亦实际享受到了原告提供的服务,被告理应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被告如果认为因原告的原因导致其有损失,可另行主张赔偿,但不应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主张权利。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左**给付原告北京绿都尚科科**管理中心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至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的物业服务费共计七千八百八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北京绿都尚科科**管理中心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十七元,由原告北京绿都尚科科**管理中心负担四十八元五角,已交纳,由被告左**负担四十八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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