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富**有限公司与被告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富**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富**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北京海**有限公司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北京妫**心办事处与佟**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妫**心办事处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海**有限公司与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富**有限公司与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富**有限公司与丁立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富**有限公司与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富**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富**有限公司与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