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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富**有限公司与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业公司)与被告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业公司诉称,被告邢**系延庆**小区xx号楼xx室业主,该户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我物业公司为其提供了服务,该户尚欠2012年至2014年的物业费1274.4元。经原告多种方式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至2014年的物业费1274.4元。

被告辩称

被告邢**辩称,我自2012年未能按规定交纳物业费的原因有:1、居民楼周围餐馆私自改装排烟管道,物业公司不欲制止,使排烟管道、天然气管道、空调外挂机、电线密切相交,存在极大安全隐患。2、物业公司不能尽职尽责行使自己的管理权力,对于业主反映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如年初业主反映的28号楼2单元单元门锁已坏,至今未解决。3、小区门口原有保安人员已经撤销3年之久,至今一直未安排新的保安人员,经常出现丢失自行车、汽车被划、外部人员到小区门口随意大小便、小商贩随意出入等问题。4、由于居民楼周围餐馆的开业,小区内的油渍、污物随处可见,绿化草坪受到严重损坏,污水池经常排放出刺鼻气味,餐饮的桌椅占据小区公共地带,影响居民出行,而物业公司视而不见,不管不问。5、因挖管道致使28号楼北侧地面出现一道50多公分的坑,半年前居民多次反映,至今物业未予解决。综上,我不同意交纳物业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富**业公司系延庆镇颖泽洲小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单位,负责对该小区进行管理和服务。2004年2月10日,延**改委对该公司拟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审批,收费标准为每平米每月0.4元。被告邢**系颖泽洲小区xx号楼xxx室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其未交纳2012、2013、2014年物业费1274.4元。2015年6月2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交纳2012、2013、2014年物业费1274.4元。庭审中,对于被告提出的各项问题,原告称餐馆的管道问题不属于物业公司管理范围。28号楼挖管道是由饭馆人员改的,由他们自己修复,与物业公司无关。单元门修复需要动用维修基金,现正在审批当中。保安人员有配备,负责早晚巡逻,且多年来,人员工资都在涨但物业费一直没有调整。被告认为原告未能对以上问题妥善解决,为此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上述事实,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延**改委的物业收费备案表、照片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居住的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和服务,被告作为小区业主应当按照收费标准交纳物业费。依据质价相等原则,原告依约履行了物业服务职责,现其要求被告交纳2012、2013、2014年度物业管理费,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对于小区业主反映的问题,原告今后应畅通沟通渠道,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以满足广大业主的合理要求。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邢**给付原告北京富**有限公司二○一二、二○一三、二○一四年度物业管理服务费一千二百七十四元四角,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邢**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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