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北京海成恒兴**限公司与被告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海成恒兴**限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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