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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长城物业集**管理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长城**业管理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3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东海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百二十一元,由赵**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四百四十二元,撤诉减半收取二百二十一元,由赵**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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