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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北京法**理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法**理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05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百六十元,由北京法**理中心负担二百九十二元(已交纳),由王**负担四百六十八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百六十元,撤诉减半收取三百八十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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